各有关单位、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
为了充分发挥专利资助资金对自主创新的引导激励作用,鼓励发明专利、企业专利和外国专利申请,优化我市专利申请结构,促进我市专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办理2009年度专利资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专利资助资金的条件
申请专利资助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利申请的通讯地址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
(二)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含在本市长期居住),并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和年专利申请量较高的事业单位在2009年1月1日后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
2、机关团体和其他事业单位申请专利并在2009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3、个人在2004年1月1日后提出专利申请,并在2009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三)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能提交完整、有效的相关证明文件、资料。
1.职务发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应提交下述材料:
(1)武汉市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需盖公章)。
(2)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企业办理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的,须提交实审请求书复印件。
(3)缴纳专利申请费的原始正规税务收据(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武汉代办处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复印件。
(4)单位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事业单位还需出具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受委托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一次性申请资助的专利超过20件的,需提供专利号电子文档(WORD或EXCEL)。
(7)多个专利权人共同拥有的专利,需要出具其他权利人的委托书及营业执照(身份证明)复印件。
2.非职务发明专利权人(个人)应提交下述材料:
(1)武汉市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
(2)专利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3)缴纳专利权登记费、年费、印刷费原始正规税务收据(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武汉代办处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5)委托他人办理资助的,须提交委托书及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6)多个专利权人共同拥有的专利,须出具其他共有权利人的委托书及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专利资助资金发放标准及支付方式
(一)专利资助资金发放标准
1、对申请国内专利及获得国内授权专利的资助标准
(1)企业申请专利的,按发明专利2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3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300元/件的标准资助。
对知识产权工作“双十计划”企业、“助推计划”企业以及专利转化重点项目所在企业,其专利申请费用可全额资助。
企业申请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另外再按500元/件的标准资助。
(2)机关、社会团体和一般事业单位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的,按发明专利2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3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300元/件的标准资助。
对年专利申请量较高的事业单位,根据其专利申请结构,参照上述标准并结合有关指标,采取定额的方式提前资助。
(3)个人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的,按发明专利1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15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150元/件的标准资助。
申请和获得香港、台湾、澳门地区专利权的,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2、对获得外国授权的发明专利的资助标准
(1)单位获得欧盟发达国家、北美发达国家、日本等国家和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的,按100,000元/件的标准资助。
(2)单位在2006年1月1日后获得其他国家和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的,按30,000元/件的标准资助。
(3)个人获得外国授权的发明专利的,按5000元/件的标准资助。
同一件专利获得多国授权的,只能享受一次资助。
3、对专利代理机构的资助标准
武汉地区专利代理机构为武汉市单位或个人代理申请发明专利并在2008年获得授权的,按100元/件的标准资助。(在5月、10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办理,代理机构办理时应提交有关专利证书及专利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及电子文档)
(二)专利资助资金的发放对象与支付方式
1、专利资助资金的发放对象为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2、对职务发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单位),在其开具收据后(提供帐户名、帐号、开户行、行号),以转账支票的形式支付。
3、对非职务发明专利权人(个人),以现金或现金支票的形式支付。
三、受理专利资助申请的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受理时间
1、每月8日办理专利资助工作。如遇休息日,则顺延至最为接近的工作日。
办理2008年度专利资助的时间截止到2009年6月8日。
2、列入市政府“便利直通车”服务范围的大企业和知识产权工作“双十计划”企业、“助推计划”企业以及专利申请量大的事业单位可预约其它时间办理。
(二)受理地点与联系方式
1、登记注册及总部位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在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分局办理。
2、登记注册及总部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局办理。
3、全市非职务发明专利权人(个人)和其它区域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在汉口发展大道164号武汉科技大厦12楼武汉市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处办理。
四、专利资助资金的管理
有关单位应加强对专利资助资金的管理,确保专利资助资金用于本单位的专利申请、实施、保护和管理工作,不得挪作他用。同时,应确保提交审核的证明文件真实有效,不得套取专利资助资金。否则,一经查实,本局有权收回专利资助资金,并依法进行处理。
我局将抽查部分单位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对各单位开展专利工作的情况进行综合测评,并依据测评情况安排下一年度的专利资助资金。
五、文件有效期
《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办理2009年专利资助工作的通知》文件于《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办理2010年专利资助工作的通知》文件出台之日起废止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