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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2014.8.19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shuaicheng 时间:2015-2-10 14:28:13 阅读:3086次 【字体:

武知发〔2014〕18号

 

关于印发武汉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配套政策的通知

 

各区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机构及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武汉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武财企〔2013〕390号)文件精神,现将《武汉市大学生专利创业项目资助管理办法(试行)》、《武汉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奖励管理办法(试行)》、《武汉市知识产权政策和战略研究项目资助管理办法(试行)》、《武汉市专利工作绩效奖励管理办法(试行)》、《武汉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等有关配套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知识产权局

                                                                      2014年8月19日

武汉大学生专利创业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大学生运用专利技术创业,营造促进专利转化实施的良好环境,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青桐”计划鼓励大学生到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意见》(武政规〔2013〕14号)和《武汉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武财企〔2013〕39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学生专利创业项目是指在校大学生(含大专生、本科生、研究生,以下同)或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通过运用专利技术开展创业实践,并起到较好示范作用的创业项目。

第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大学生专利创业项目的评选组织工作,并对评选确定的大学生专利创业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资金支持,已获得市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同一项目,不重复支持。大学生专利创业项目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知识产权局专利处承担。

第四条 大学生专利创业项目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大学生专利创业项目分为申报、推荐、评审、公示、资助等五个流程,市知识产权局每年上半年启动,当年十一月完成资助工作。

第六条 大学生专利创业项目申报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开始创业的在校大学生或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年龄不超过35岁,且为创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无不良劣迹;

(三)有较好的创业能力,注重创业团队建设,在影响、激励和带动周围大学生运用专利技术进行创业起到较好示范作用;

(四)创办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含3年),且在武汉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内注册或办公;

(五)创办企业拥有一定数量专利技术,且有关专利技术项目已进入实施阶段并产生一定经济效益。

第七条 大学生专利创业项目申报程序:

(一)申报者填写《武汉市大学生专利创业项目资助申报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二)所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和科技园区管理机构审查并推荐;

(三)申报者直接或由推荐单位汇总后集中报市知识产权局专利处。

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有关评审专家,对申报项目的技术水平、创业能力、创业成效等有关方面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大学生专利创业预选资助项目建议。

第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局长办公会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研究决定大学生专利创业预选资助项目,并在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根据项目公示情况,市知识产权局组织评审专家对有关预选资助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如无异议,市知识产权局商市财政局确定大学生专利创业资助项目并给予资金资助。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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