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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武汉地区高校科研机构职务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的意见2014.5.28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shuaicheng 时间:2015-2-10 14:20:59 阅读:3584次 【字体: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

深化武汉地区高校科研机构职务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的意见

                              2014.5.28发布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3】60号)精神,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创新,充分调动武汉地区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高校、科研机构职务科技成果使用、处置管理制度。赋予高校、科研机构职务科技成果自主处置权。对高校、科研机构的职务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单位可自主决定采用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对此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再审批。高校、科研机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使用、处置收益不再上缴财政。

二、建立健全高校、科研机构职务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机制。确立科技成果发明人利益主体地位。高校、科研机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得净收益,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团队拥有,其余部分统筹用于科研、知识产权管理及相关技术转移工作。 高校、科研机构用于人员奖励的支出部分,不受当年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高校、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权或者出资比例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者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形成现金收入时,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积极探索高校、科研机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允许高校、科研机构与职务发明人通过合同约定共享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高校、科研机构拟放弃其享有的专利及其他相关知识产权的,应当在放弃前1个月通知职务发明人,职务发明人愿意受让的,可以获得该知识产权,单位应当协助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四、建立符合高校、科研机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市场定价机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遵从市场定价,交易价格可以选择协议定价或者技术市场挂牌交易等方式确定。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将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等内容予以公示,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

五、建立完善高校、科研机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体系和管理机制。高校、科研机构要优化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各环节的决策机制和管理流程,明确职务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转移转化机构、资产管理部门和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责任,建立符合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点的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和奖励制度。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机构设立专业从事技术转移的服务机构,市科技局、财政局对高校、科研机构成立并经认定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对新列入的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的省、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鼓励外地高校、科研机构在汉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对以技术入股、技术转让、授权使用等形式在汉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按实现技术交易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

六、创新高校、科研机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机制。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高校、科研机构应用类科研项目立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并与财政投入挂钩。高校、科研机构在相关考核和职称评聘工作中,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和创业所得捐赠给原单位的金额,等同于纵向项目经费。对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和在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可破格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建立高校、科研机构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报告制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科技成果项目库、评估情况、转移转化情况、收益分配情况等,加强对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的跟踪和监督。

七、支持高端人才创新创业。鼓励和支持“两院”(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千人计划”人选、“973”和“863”首席专家、“长江学者”、“黄鹤英才”等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团队在汉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或者科技创业。对高校、科研机构“双肩挑”(既担任行政领导职务又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允许在汉创办企业并持有该企业股份。

八、落实大学生创新创业“青桐计划”。允许在读大学生休学创业,创业实践可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学分,创业之后可重返原校完成学业。科技企业孵化器设立“零房租”大学生创业专区。市科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遴选一批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给予支持,市人民政府每年资助100名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大学生创业先锋。

九、引导社会资本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充分利用政府引导基金,引导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和“天使基金”为科技型企业成果转化提供融资服务。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机制。

十、加强知识产权应用和保护力度。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实施发明专利维持经费资助制度。由市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对高校、科研机构技术前瞻性强、市场前景好的发明专利,在一定年限内给予专利维持经费资助支持。在同等条件下,武汉市企事业单位可按照与有关高校、科研机构的协议优先受让、实施上述专利,并在支付相应费用时给予优惠。

各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细则。各高校、科研机构要结合实际出台具体操作办法,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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