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知发〔2014〕6号
关于印发《武汉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武汉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3月31日
武汉市知识产权局
武汉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引导和扶持企业采取专利权质押方式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根据《武汉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武财企〔2013〕390号)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权是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权、目前仍为有效的专利;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企业以其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出质的形式,向银行申请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外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包括直接质押贷款和间接质押贷款等形式。
直接质押贷款,指企业通过专利权出质,直接与银行签订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或贷款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等)来获取贷款。
间接质押贷款,指企业通过其它有资格的单位(如企业、担保公司等)提供担保,以专利权出质作为反担保来获取银行贷款。
第三条 武汉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在武汉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每年安排专项预算。
第四条 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管理、协调引导、科学评估、择优资助的使用原则。
第五条 武汉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申请的受理和审批;武汉市财政局负责对审批后的贴息贷款资金进行发放,并和市知识产权局共同监督、检查贴息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 贴息资金的支持范围
第六条 贴息资金主要支持对象为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中小企业。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各类企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专利申请和有效专利,建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管理制度,并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二)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企业无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不良记录。
第八条 贴息资金主要用于补贴企业以专利权出质所获的贷款在正常还贷后所支付的贷款利息。
第九条 贴息资金额度一般不高于企业以专利权出质所获贷款的利息总额的50%,且一个企业的年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贴息资金的支付采取在企业正常偿还贷款和利息后一次性核拨的办法。
第十条 对同一笔贷款项目,企业已从其他途径获得市级财政资金贷款利息补贴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贴息。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企业申报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与银行签订了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或贷款合同及专利权质押合同),或企业与银行签订了由其它单位担保的贷款合同,同时与担保单位签订了以专利权出质的反担保合同。
(二)上述专利权质押合同已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过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三)质押期间出质的专利权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有效;
(四)出质的专利权,其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十二条 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须在2个月内向武汉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备案,企业进行备案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武汉市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备案表(登录武汉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填报);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书;
(三)借款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等与专利权质押贷款有关的合同;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
上述材料除第一项外提交原件外,其他所有材料提供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后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一份报送市知识产权局。提交材料不齐的将不予备案。
第十三条 办理程序及申报材料要求。
(一)办理程序:
1、企业填写《武汉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申报书》(登录武汉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并将相关材料报市知识产权局;
2、市知识产权局每年上、下半年分两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贴息项目进行集中审核,确定贴息企业名单及贴息额度,并商市财政局审定;
3、对审定后的企业名单及贴息额度,由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市财政局正式行文,并通知企业办理贴息资金拨付的相关财务手续。
(二)申请贴息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武汉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申报书;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书;
3、用于质押的专利权证书;
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
5、与银行签订的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贷款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担保合同等);
6、银行借款凭证。
7、银行还款凭证;
8、银行借款、还款及利息支付清单;
9、银行利息支付凭证。
其中,第2、3、4、5、6项材料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后退回,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送市知识产权局,并同时通过武汉知识产权网(http://www.whipb.gov.cn)进行网上申报。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和骗取财政资金。对有违规行为的申报企业,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将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贴息项目的资格,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为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必要时可对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接受贴息资金的单位必须自觉接受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应报送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