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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电台电视台播放音乐需付费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yuxiqing 时间:2009-11-25 8:35:24 阅读:2129次 【字体:

      本报讯 (记者姚文平北京报道)11月17日,国务院公布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付酬办法》),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将有3种付费方式供选择,作为约定或者协商支付报酬的基础。
  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办法的公布充分体现了既保障著作权人依法行使权利,又方便广播电台、电视台依法播放节目的原则,是落实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具体举措。据了解,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此次《付酬办法》规定了3种付费方式:按照广播电台、电视台与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约定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固定数额的报酬;按广播电台、电视台广告收入的一定比例计酬;按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多少计酬。根据《付酬办法》,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于每年度第一季度将其上年度应当支付的报酬交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给著作权人,同时提供其播放作品的名称、著作权人姓名或者名称、播放时间等情况。
      《付酬办法》规定了两种付酬标准:如果按广告收入的一定比例计酬,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占播放节目总时间的比例不足1%的,付酬标准为0.01%;播放时间比例为1%以上不足3%的,付酬标准为0.02%;播放时间比例超过10%不足30%的,付酬标准为0.5%。自该办法施行5年届满之日起,付酬标准将作相应提高。如果按播放时间计酬,广播电台的单位时间付酬标准为每分钟0.30元;电视台的单位时间付酬标准自该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为每分钟1.50元,自该办法施行5年届满之日起为每分钟2元。
      《办法》还规定,地方台转播其他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录音制品的,其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按照实际播放时间的10%计算。同时,《办法》对中西部地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全国专门对少年儿童、少数民族和农村地区等播出的专业频道(频率)给予一定优惠。《办法》规定,西部地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全国专门对少年儿童、少数民族和农村地区等播出的专业频道(频率),依照本办法规定方式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数额,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按照依据本办法规定计算出的数额的10%计算;自本办法施行届满5年之日起,按照依据本办法规定计算出的数额的50%计算。
       “音乐帝国”环球在中国大陆唯一的背景音乐版权授权机构松巴公司总经理吕丹·布恩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举对境内外权利人而言意义重大,表现了中国政府对权利人利益的维护,将有力推动音乐作品创新和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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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目前,多数国家和地区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所管理的权利种类基本相同,相似的法律法规早在19世纪中期便在法国开始实施。目前,包括美国、欧盟、日本、韩国在内的70个国家和地区有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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