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 汉 市 财 政 局
武汉市知识产权局
武财企[2010]246号
市财政局 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知识产权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全面提升我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完善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制定了《武汉市知识产权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武汉市知识产权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全面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武汉市专利管理条例》、《武汉市促进知识产权工作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激励知识产权的创造与运用等方面。
第三条 知识产权资助资金主要支持对象为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重点支持企业获得专利权和促进专利技术转化。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主要指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按照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
市财政局负责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知识产权资助资金预算计划;办理知识产权资助资金拨付手续,监督检查知识产权资助资金使用情况;会同市知识产权局对专利技术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转化、企校专利实施对接工程、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等项目进行评审、立项及验收,对我市承担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工作的单位进行检查和验收,对获专利奖项目的单位进行奖励。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编制知识产权资助资金年度预算计划;明确申请、受理知识产权资助的具体条件;受理、审核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申请人的资助申请并对合格申请人发放资助资金;组织开展有关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合同签订及验收工作;组织有关单位申报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工作并进行检查与验收;组织有关单位申报国家、省、市专利奖并对获奖单位进行奖励;合理安排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监督检查申请人知识产权资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六条 知识产权资助资金包括专利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资助经费、知识产权运用资助经费和计划管理费等。
(一)专利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资助经费
1、专利申请获权资助经费:指用于支持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申请、获得专利权的资助经费。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资助经费:指用于支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资助经费。
3、专利信息利用资助经费:指用于支持企业开展专利信息利用工作(包括建设专利数据库、进行专利预警分析、制定专利战略、开展专利维权等)的资助经费。
4、专利公共服务资助经费:指用于支持专利中介服务(包括代理、咨询、鉴定、评估、交易、维权等)机构为企业和社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资助经费。
(二)知识产权运用资助经费
1、专利技术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转化项目经费:指用于支持专利技术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实施、转让、孵化、产业化等方面项目的资助经费。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2、企校专利实施对接工程项目经费:指用于支持武汉地区企业以有偿方式获得武汉地区高校专利技术所有权或实施权等方面项目的资助经费。企校对接工程项目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且不得超出企业在该对接工程项目中为获取专利技术所实际支付给院校的金额;
3、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经费:指用于补贴企业在专利权质押融资过程中所付利息等方面项目的资助经费。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一般在企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后进行,其金额不高于企业所付质押贷款利息额的30%,且一个企业的年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项目经费:指用于支持我市企业、园区开展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工作项目及对知识产权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的奖励经费。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园区通过验收后,分别按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5、专利奖奖励经费:指用于对获得我市专利奖的专利权人进行奖励的经费,包括发明专利奖和外观设计奖两类。两类奖励隔年评审,每年评审一类。每类奖励设金奖、银奖、铜奖和优秀奖若干。其中,金奖奖金不高于15万元/项,银奖不高于10万元/项,铜奖不高于5万元/项,优秀奖不高于2万元/项。
(三)计划管理费:指市知识产权局开展专利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资助工作、知识产权运用资助工作而支出的管理费用。一般包括:年度知识产权资助资金预算编制与政策制订费用,项目过程(项目发布、评审、立项、检查、验收、审计等)管理费用,经办与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等。计划管理费年度预算按不超过知识产权资助资金总额的3%列支,由市知识产权局具体管理。
第四章 申报、审批及资金拨付
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资助对象,均可按当年度资助工作具体要求直接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申请获权资助经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资助经费、专利信息利用资助经费、专利公共服务资助经费。
第八条 对专利技术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转化重点项目、企校专利实施对接工程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通过武汉市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平台(http://www.wh.gov.cn/zxzj)或武汉知识产权网(
http://www.whipb.gov.cn)进行网上申报。市知识产权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及金额。
对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和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商市财政局确定资助项目和金额,或按标准予以资助。对专利奖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项目数量商市财政局确定项目经费。
第九条 专利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资助经费采取授权支付方式支付,即由市财政局授权市知识产权局将资助金额拨付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批准的申请人)。
第十条 知识产权运用资助经费除专利奖项目经费外,原则上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
专利技术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转化项目、企校专利实施对接工程项目经费原则上分两次拨付,首次拨付80%,项目通过验收合格后拨付余款。
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经费和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项目经费一次性支付。
专利奖项目经费采取授权支付方式支付。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运用资助经费(专利奖项目经费除外)实行项目管理,在项目立项后,由市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管理合同,并在到期后按合同要求进行验收。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合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资助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知识产权项目资助经费支出明细表》,汇报上年度知识产权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与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于每季次月15日以前,将知识产权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年终报送知识产权资助资金使用决算报表。
第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或撤销的项目,在市知识产权局做出终止或撤销决定后的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同时将固定资产购置情况报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审核,一并报市知识产权局批准及市财政局备案。剩余的项目资助经费应全部上缴市财政。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截留或挪用知识产权资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将骗取、截留或挪作它用的资金全部收回。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对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为有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申请人,以及市财政局、知识产权局验收后认定为不合格的知识产权运用项目承担单位,自认定、验收之日起三年内取消其申请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武汉市专利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武财企[2007]211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专利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资助经费、知识产权运用资助经费的具体申报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